美丽牌香烟肖像侵权案:一场跨时代的法律较量
大家好,我是林一舟,一个对烟草众测有着五年经验的签约官。在这个充满历史沉淀的行业里,我见证了无数烟草品牌的兴衰,而今天,我要带领大家走进一段尘封的历史,一段关于美丽牌香烟肖像侵权案的历史。那是一个风云变幻的年代,1942年的上海,华成烟草公司独具匠心,利用名伶吕美玉的肖像设计出了独具特色的烟标。这一举措却意外地引发了我国近代商业史上第一例肖像侵权案。这个案件不仅在当时引起了轰动,更成为了后人探讨法律与商业关系的经典案例。接下来,让我们一起回顾这场跨时代的法律较量,感受那个时代的风云变幻,以及法律与商业之间的微妙关系。
上世纪二十年代,京剧益成熟,烟叶广告宣传的题材亦益借京剧的声势,出版得越来越多。1942年,上海华成烟草公司特邀沪上著名画家谢之光设计新的品牌包装。据说,受托是晚,谢之光当时随手翻开一份画报,把上面的一帧名伶肖像作为模特,就画在了烟标正中,四周饰以花边,用粉橙色打底,并取名为“美丽”牌香烟。
当时华成总经理戴耕莘是位热衷京剧的名票,他在审稿时一眼认出那位模特正式正在走的京剧新秀——吕美玉,因为当时社会上尚无侵权的说法,于是就把几帧吕氏的剧照印成烟画一同上市。
1925年,“美丽”牌香烟,因为烟丝好,价钱巧,又借吕美玉的人气,上市三天便被抢购一空。香烟上市成功,烟画也就此四处散发。最初,吕美玉对于烟草公司用自己的肖像还尚无不悦,但到了后来,在一位好事的律师从中点拨说,根据西洋法律,“凡未经本人同意而滥用其肖像制作宣传品”者,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。
于是,吕美玉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,要求华成烟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名誉损失。这是我国近代商业史上第一例关于“肖像使用权”的侵权案例,恰好与烟画有关。
当时“美丽”牌香烟已成响当当的大品牌,变更实在割舍不下,于是华成烟公司便与吕氏庭外和解,除了私下支付吕氏重金赔偿以外,还达成了“今后,华成每生产一箱‘美丽’牌香烟,便支付肖像使用费大洋五角”,按月结算,月底付清等条件,吕氏才撤诉了之。
感谢大家的阅读,这美丽牌香烟的肖像侵权案不仅是一段历史,更是一次法律与商业的碰撞。它让我们看到了在那个时代,法律的力量是如何在商业的洪中发挥作用的。我是林一舟,期待与大家在下一次的分享中再次相遇,一起更多关于烟草行业的奥秘和故事。